司法院院字第277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7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7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1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22 页 | |
相关法条:票据法 第 121 条 ( 18.10.30 ) |
依票据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七款记载付款地必须单一,不得为两个以上之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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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11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22 页 | |
相关法条:票据法 第 121 条 ( 18.10.30 ) |
依票据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七款记载付款地必须单一,不得为两个以上之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