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7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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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1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25 页 | |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29.01.19 ) |
纳税义务人所欠税款法律上设有得请法院追缴之规定者,征收机关确定所欠税额之公文书既为强制执行法第四条第六款之执行名义,则其强制执行自应依同法及其他关于强制执行之规定办理,关于强制执行费用之规定,亦在适用之列。至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条例第三十六条适用疑义,业经本院以院字第二七四三号解释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