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7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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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1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33 页 | |
被告所犯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之未经裁判案件,其减刑标准应比照减刑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办理,已见院字第二七七七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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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11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33 页 | |
被告所犯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之未经裁判案件,其减刑标准应比照减刑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办理,已见院字第二七七七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