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8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8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8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1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3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86 条 ( 24.01.01 ) |
为匪徒所持之土制手枪装用机制弹药,果与军用枪之效用无异,自应认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军用枪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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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11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3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86 条 ( 24.01.01 ) |
为匪徒所持之土制手枪装用机制弹药,果与军用枪之效用无异,自应认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军用枪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