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8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8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8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8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1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4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9 条 ( 24.01.01 ) |
乙未婚妻甲之父丙于乙出征后意图营利得财,央媒将甲与丁结婚,丁除实际上有以利诱相与结婚情形外,不成立犯罪。丙之行为,应依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项后段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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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11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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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9 条 ( 24.01.01 ) |
乙未婚妻甲之父丙于乙出征后意图营利得财,央媒将甲与丁结婚,丁除实际上有以利诱相与结婚情形外,不成立犯罪。丙之行为,应依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项后段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