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1 页 | |
民国十六年七月二日之北京赦令,根本上不能生效,在赦令前第一审判处罪刑之案确定后,应即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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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十六年七月二日之北京赦令,根本上不能生效,在赦令前第一审判处罪刑之案确定后,应即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