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 页 | |
查刑法施行前之犯罪,于刑法施行时起诉权未因刑律所定时效期限消灭者,自应适用刑法之规定,若已消灭,即不得复因刑法施行改依刑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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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 页 | |
查刑法施行前之犯罪,于刑法施行时起诉权未因刑律所定时效期限消灭者,自应适用刑法之规定,若已消灭,即不得复因刑法施行改依刑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