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0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0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0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0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5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1、321 条 ( 24.01.01 ) |
窃犯乙乘甲因空袭警报避至郊外窃取其住宅财物,应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款之罪。又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图利行为,应包含图利第三人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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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1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5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1、321 条 ( 24.01.01 ) |
窃犯乙乘甲因空袭警报避至郊外窃取其住宅财物,应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款之罪。又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图利行为,应包含图利第三人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