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3 页 | |
依北京赦令及管束条例所办理之案件,在未隶属国民政府以前已确定者,应认为有效,若在隶属国民政府之日裁判尚未确定者,应依通常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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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3 页 | |
依北京赦令及管束条例所办理之案件,在未隶属国民政府以前已确定者,应认为有效,若在隶属国民政府之日裁判尚未确定者,应依通常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