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2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2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2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2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2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71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38 条 ( 19.12.26 ) |
祖母与其孙之血亲关系,并不因其改嫁而消灭,如其孙死亡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后,而无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继承人者,依同条第四款之规定,自有继承其孙遗产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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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2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2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71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38 条 ( 19.12.26 ) |
祖母与其孙之血亲关系,并不因其改嫁而消灭,如其孙死亡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后,而无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继承人者,依同条第四款之规定,自有继承其孙遗产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