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3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3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3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3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3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83 页 | |
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四条所定,俘虏犯罪应由军法会审审判,并不以被俘中犯罪为限,即犯罪在被俘前而在被俘中受审判者,仍应依该条规定由军法会审审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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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3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83 页 | |
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四条所定,俘虏犯罪应由军法会审审判,并不以被俘中犯罪为限,即犯罪在被俘前而在被俘中受审判者,仍应依该条规定由军法会审审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