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5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5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5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96 页 | |
陪都类似司法警察之机关,如依法令得行使司法警察官之职权者,皆应认为合于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三条所定之司法警察官署,其移送之特种刑事案件,该管法院自得迳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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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96 页 | |
陪都类似司法警察之机关,如依法令得行使司法警察官之职权者,皆应认为合于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三条所定之司法警察官署,其移送之特种刑事案件,该管法院自得迳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