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5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5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5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02 页 | |
相关法条:违警罚法 第 32 条 ( 32.09.03 ) |
乡镇公所无违警事件之管辖权,未设警官署之乡镇地方发生违警事件,应报由附近之警局所处理,无警察局所者,则由地方政府行使违警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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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02 页 | |
相关法条:违警罚法 第 32 条 ( 32.09.03 ) |
乡镇公所无违警事件之管辖权,未设警官署之乡镇地方发生违警事件,应报由附近之警局所处理,无警察局所者,则由地方政府行使违警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