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5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5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6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02 页

相关法条:违警罚法 第 32 条 ( 32.09.03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乡镇公所无违警事件之管辖权,未设警官署之乡镇地方发生违警事件,应报由附近之警局所处理,无警察局所者,则由地方政府行使违警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