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8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40 页 | |
按各地方救济院规则第八条,系谓地方法团,系指为法令所认许办理地方公共事务之团体而言,若仅就一职业或文化所组织之团体,虽亦为法令所认许,然非该规则所谓之地方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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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40 页 | |
按各地方救济院规则第八条,系谓地方法团,系指为法令所认许办理地方公共事务之团体而言,若仅就一职业或文化所组织之团体,虽亦为法令所认许,然非该规则所谓之地方法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