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9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4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按各地方救济院规则第八条,系谓地方法团,系指为法令所认许办理地方公共事务之团体而言,若仅就一职业或文化所组织之团体,虽亦为法令所认许,然非该规则所谓之地方法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