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9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9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9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9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6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46 页 | |
查徒刑重于罚金,法院判处徒刑并科罚金之案件,如拟谕知缓刑,徒刑与罚金自应一并谕知,不应单独将徒刑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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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6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46 页 | |
查徒刑重于罚金,法院判处徒刑并科罚金之案件,如拟谕知缓刑,徒刑与罚金自应一并谕知,不应单独将徒刑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