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9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9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9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9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6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47 页 | |
旧商标法不能援用,新商标法又无处罚之规定,如有伪造商标等情,仍应依刑法各本条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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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商标法不能援用,新商标法又无处罚之规定,如有伪造商标等情,仍应依刑法各本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