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9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9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9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9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6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49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95 条 ( 18.09.25 ) |
军人在戒严地域,携带兵器,马匹或其他重要物品,无故离去职役,次日就获,依陆海空军刑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仍应依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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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6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49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95 条 ( 18.09.25 ) |
军人在戒严地域,携带兵器,马匹或其他重要物品,无故离去职役,次日就获,依陆海空军刑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仍应依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