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0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9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0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0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6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51 页 | |
停止审判之裁定,属于诉讼程序裁定之一种,依刑事诉讼法第四一五条规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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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审判之裁定,属于诉讼程序裁定之一种,依刑事诉讼法第四一五条规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