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0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30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0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1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7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58 页 | |
妾之关系既不适用婚姻之规定,则妾因请求解除关系而发生诉讼,关于土地管辖,自应依被告普通审判籍定之,关于事物管辖,因此项事件不在初级管辖列举之内,当属地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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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7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58 页 | |
妾之关系既不适用婚姻之规定,则妾因请求解除关系而发生诉讼,关于土地管辖,自应依被告普通审判籍定之,关于事物管辖,因此项事件不在初级管辖列举之内,当属地方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