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3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4 页 | |
保卫团系警察性质,团内从事职务之人,无论名目如何皆非陆军军人,其触犯普通刑法之案件,不能归陆军审判。
←司法院院字第3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4 页 | |
保卫团系警察性质,团内从事职务之人,无论名目如何皆非陆军军人,其触犯普通刑法之案件,不能归陆军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