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3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5 页 | |
军队中之秘书系其所属文官应认为军属,如为刑事被告,应由军法会审审判。(参照陆军刑律第十条及陆军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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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5 页 | |
军队中之秘书系其所属文官应认为军属,如为刑事被告,应由军法会审审判。(参照陆军刑律第十条及陆军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