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3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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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3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9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78 页 | |
查监督寺庙条例所称该管地方官署或该管官署,在市虽可解释为社会局,惟监督寺庙条例公布施行以前,曾有寺庙登记条例之公布,该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定,寺庙登记等事在市由公安局办理,迨监督寺庙条例暨市组织法施行,又未能据以认寺庙登记条例当然废止,则在该条例有效期内,在市自应仍以公安局为该管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