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4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4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4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9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8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伤害人之方法是否足以致人于死或重伤,应就具体事实之各种情形断之,不能执唯一标准以为断。

  (二)妾与妻不同,其家长之尊亲属,不能认为尊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