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4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34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4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4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84 页 | |
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公布在处分逆产条例之后,于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公布后,处分逆产条例废止前,土豪劣绅案件应适用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办理,如行政机关于此时期内仍依处分逆产条例对于土豪劣绅为没收财产之处分,虽属违法,尚非当然无效,但以处分之性质言,并非绝对不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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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84 页 | |
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公布在处分逆产条例之后,于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公布后,处分逆产条例废止前,土豪劣绅案件应适用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办理,如行政机关于此时期内仍依处分逆产条例对于土豪劣绅为没收财产之处分,虽属违法,尚非当然无效,但以处分之性质言,并非绝对不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