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8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8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自假执行之判决宣示后,债权人即可据以声请执行,自得适用民事诉讼执行规则关于不动产查封、拍卖、管理之规定,斟酌情形分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