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37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8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8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6 页 | |
自假执行之判决宣示后,债权人即可据以声请执行,自得适用民事诉讼执行规则关于不动产查封、拍卖、管理之规定,斟酌情形分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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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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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假执行之判决宣示后,债权人即可据以声请执行,自得适用民事诉讼执行规则关于不动产查封、拍卖、管理之规定,斟酌情形分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