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1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1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1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2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48 页 | |
当事人起诉因未预缴审判费被判决驳斥者,其关于诉讼标的之事项,根本上未受裁判,嗣后自可缴纳审判费更行起诉,至前判决之诉讼费用,应一并缴纳,方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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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48 页 | |
当事人起诉因未预缴审判费被判决驳斥者,其关于诉讼标的之事项,根本上未受裁判,嗣后自可缴纳审判费更行起诉,至前判决之诉讼费用,应一并缴纳,方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