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2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2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2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2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53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40 条 ( 19.12.26 ) |
有继承财产权之已嫁女子,于遗产继承开始前死亡,其应继分由其子女代位继承,惟其应继承之财产,在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施行前,已经其他继承人分析者,应注意该细则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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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53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40 条 ( 19.12.26 ) |
有继承财产权之已嫁女子,于遗产继承开始前死亡,其应继分由其子女代位继承,惟其应继承之财产,在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施行前,已经其他继承人分析者,应注意该细则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