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2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2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2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5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141138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庶子对于嫡母所遗之特有财产,应与嫡子按人数均分。

  (二)夫之财产既经赠与其妻,自应认为妻之特有财产。

  (三)未嫁之女于受其父赠与财产后死亡,而未以遗嘱遗赠于他人时,苟其父母俱已先亡,则该遗产自应由其同父之兄、弟、姊、妹分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