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2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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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2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5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14、1138 条 ( 19.12.26 ) |
(一)庶子对于嫡母所遗之特有财产,应与嫡子按人数均分。
(二)夫之财产既经赠与其妻,自应认为妻之特有财产。
(三)未嫁之女于受其父赠与财产后死亡,而未以遗嘱遗赠于他人时,苟其父母俱已先亡,则该遗产自应由其同父之兄、弟、姊、妹分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