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2 页 | |
(一)民国十一年因刑事案件被羁押之人犯至今并未裁判,中间又未声请上级法院为继续羁押之裁定,依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十四条第一项羁押期间早已届满。
(二)告诉人、告发人如经法院传案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到者,得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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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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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国十一年因刑事案件被羁押之人犯至今并未裁判,中间又未声请上级法院为继续羁押之裁定,依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十四条第一项羁押期间早已届满。
(二)告诉人、告发人如经法院传案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到者,得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