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9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49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9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9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22 页 | |
相关法条:农会法 第 19 条 ( 19.12.30 ) |
依农会法第十九条,县、市以下之农会,既无候补职员之规定,则下级农会之职员被选为上级职员时,自应另选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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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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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农会法 第 19 条 ( 19.12.30 ) |
依农会法第十九条,县、市以下之农会,既无候补职员之规定,则下级农会之职员被选为上级职员时,自应另选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