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9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9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9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22 页

相关法条:农会法 第 19 条 ( 19.12.3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农会法第十九条,县、市以下之农会,既无候补职员之规定,则下级农会之职员被选为上级职员时,自应另选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