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2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改嫁之母如系本生母,刑法上应认为直系尊亲属。

  (二)子随母嫁并改从继父姓氏,对其继父刑法上不能认直系尊亲属。

全文内容

民国十八年二月十六日司法院复广西高等法院电

  广西高等法院院长览。该法院上年十二月寒日代电致最高法院请解释刑法上直系尊亲属一案。兹据最高法院拟具解答案。呈核前来内开。(一)改嫁之母。如系本生母。刑法上应认为直系尊亲属。(二)子随母嫁。并改从继父姓氏。对其继父刑法上不能认为直系尊亲属等语。本院长审核无异。合电遵照。司法院铣印。

附广西高等法院原代电

  南京最高法院勋鉴。据桂林地方法院院长魏道昌全代电称。改嫁之母刑法上是否认为直系尊亲属。又子随母改嫁。并改从继父姓氏。其子对于其继父刑法上是否认为直系尊亲属。恳转请解示遵等情。合电转请解释见覆为荷。广西高等法院叩寒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