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7 页 | |
依惩治绑匪条例判处死刑之案,依据上年十二月八日司法院电字第七号电,其审判及转报复准等程序,仍适用惩治盗匪暂行条例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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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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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惩治绑匪条例判处死刑之案,依据上年十二月八日司法院电字第七号电,其审判及转报复准等程序,仍适用惩治盗匪暂行条例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