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4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4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4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65 页 | |
按国民政府颁发印信条例第二条,印信分印、关防、钤记、小章四种,是小章亦明系印信之一种,于对外或对内之文书,具列职衔及姓名之下,虽可钤用该小章以代表本机关或其本职,若文书上仅具列职衔而未经署名者,自不能仅钤用小章,遂视同钤用本人姓名之私章而以代表该职员之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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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65 页 | |
按国民政府颁发印信条例第二条,印信分印、关防、钤记、小章四种,是小章亦明系印信之一种,于对外或对内之文书,具列职衔及姓名之下,虽可钤用该小章以代表本机关或其本职,若文书上仅具列职衔而未经署名者,自不能仅钤用小章,遂视同钤用本人姓名之私章而以代表该职员之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