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4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4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4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6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按国民政府颁发印信条例第二条,印信分印、关防、钤记、小章四种,是小章亦明系印信之一种,于对外或对内之文书,具列职衔及姓名之下,虽可钤用该小章以代表本机关或其本职,若文书上仅具列职衔而未经署名者,自不能仅钤用小章,遂视同钤用本人姓名之私章而以代表该职员之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