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6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6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6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7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3 页 | |
丁、戊冒名甲、乙顶替到案,如系出于使甲、乙隐避之意思,应依刑法第一七四条第二项处断,与同法第一四二条第二项成立要件不符,丁、戊犯罪未经起诉,不能由第二审迳行判决,应移送侦查机关办理,甲、乙部分可由第二审将原判决撤销另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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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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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戊冒名甲、乙顶替到案,如系出于使甲、乙隐避之意思,应依刑法第一七四条第二项处断,与同法第一四二条第二项成立要件不符,丁、戊犯罪未经起诉,不能由第二审迳行判决,应移送侦查机关办理,甲、乙部分可由第二审将原判决撤销另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