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9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9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9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9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08 页 | |
裁判确定前羁押日数在判准折抵者,依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于呈请假释时,且不得算入执行期内,其并未判准折抵者之不得算入,更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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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08 页 | |
裁判确定前羁押日数在判准折抵者,依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于呈请假释时,且不得算入执行期内,其并未判准折抵者之不得算入,更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