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3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3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3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3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2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40 页 | |
保卫团区团长兼任清乡分局长,对逮捕之嫌疑犯索取酬报,勒写捐款,如合于刑事之犯罪行为,应由普通法院受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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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12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40 页 | |
保卫团区团长兼任清乡分局长,对逮捕之嫌疑犯索取酬报,勒写捐款,如合于刑事之犯罪行为,应由普通法院受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