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4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4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4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4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2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47 页 | |
不服受理诉愿官署之决定者,虽非原诉愿人亦得提起再诉愿,但以因该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处分,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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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12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47 页 | |
不服受理诉愿官署之决定者,虽非原诉愿人亦得提起再诉愿,但以因该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处分,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