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4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4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4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2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52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73 条 ( 19.12.26 ) |
准许拍卖抵押物之决定虽属违法,亦不得由原法院任意撤销,自应进行拍卖程序,惟此项决定之效力,祇在准许开始拍卖之程序,其当事人间实体上之法律关系,并不因此确定,如声请拍卖之人本无抵押权,则虽拍卖程序已终结后,所有权人亦得提起确认拍卖无效之诉,如拍卖程序未终结,并得该诉讼终结前停止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