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6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6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6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7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3 页 | |
不起诉处分书未送达前,告诉人声请再议未具书状或虽具书状而未叙述不服理由者,应于补送之处分书内晓以须具书状及叙述理由之旨,不得遽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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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3 页 | |
不起诉处分书未送达前,告诉人声请再议未具书状或虽具书状而未叙述不服理由者,应于补送之处分书内晓以须具书状及叙述理由之旨,不得遽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