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9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9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9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9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96 页 | |
扣押之赃物应发还被害人者,如被害人所在不明,经布告而未据声请发还,应以其物归属国库,其非被害人而对赃物有权利关系者,祇得依刑事诉讼程序主张其权利,不得认为应受发还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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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96 页 | |
扣押之赃物应发还被害人者,如被害人所在不明,经布告而未据声请发还,应以其物归属国库,其非被害人而对赃物有权利关系者,祇得依刑事诉讼程序主张其权利,不得认为应受发还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