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9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9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9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9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00 页 | |
刑事被告因缴纳保证金释放后经宣告罪刑并缓刑若干年,若在缓刑期内,已另有相当之保证者,其以前所缴之保证金,自应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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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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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因缴纳保证金释放后经宣告罪刑并缓刑若干年,若在缓刑期内,已另有相当之保证者,其以前所缴之保证金,自应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