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0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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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0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3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06 页 | |
(一)地方官署根据法令颁布单行章程征收捐款,非行政处分,人民不得依诉愿程序提起诉愿,若因征收捐款而有违法或不当之处分,得依诉愿法提起诉愿。
(二)地方官署处分其所属之寺庙财产而有违法或不当情形时,有权利或利益之人,均得依诉愿法提起诉愿,不以僧侣住持为限,地方自治机关或其他团体,若与该寺庙无权利或利益之关系,自不得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