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值人故意犯罪之际,而有过失之事实,如依法应论过失罪,自应认为独立之过失犯。

  附福建高等法院原函

  查值人故意犯罪之际,因过失而助成其结果者,依暂行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苟其罪应论过失者,准过失共同正犯论,刑法共犯章关于此点未有明文规,可否认为独立之过失犯,不无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