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7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2 页 | |
查值人故意犯罪之际,而有过失之事实,如依法应论过失罪,自应认为独立之过失犯。
附福建高等法院原函
查值人故意犯罪之际,因过失而助成其结果者,依暂行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苟其罪应论过失者,准过失共同正犯论,刑法共犯章关于此点未有明文规,可否认为独立之过失犯,不无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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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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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值人故意犯罪之际,而有过失之事实,如依法应论过失罪,自应认为独立之过失犯。
附福建高等法院原函
查值人故意犯罪之际,因过失而助成其结果者,依暂行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苟其罪应论过失者,准过失共同正犯论,刑法共犯章关于此点未有明文规,可否认为独立之过失犯,不无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