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6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76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6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6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63 页 | |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扰乱治安,指其行为危害国家之安宁秩序者而言,如其手段上有杀人、放火等行为,应依刑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比较刑法各该本条从重处断,不生并合论罪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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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63 页 | |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扰乱治安,指其行为危害国家之安宁秩序者而言,如其手段上有杀人、放火等行为,应依刑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比较刑法各该本条从重处断,不生并合论罪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