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6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76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6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6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66 页 | |
刑诉法第二四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即有独立自诉权之人亦应同受制限,来呈所询情形,既经被害人告诉,由检察官侦查终结,被害人之配偶自不得再向法院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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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66 页 | |
刑诉法第二四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即有独立自诉权之人亦应同受制限,来呈所询情形,既经被害人告诉,由检察官侦查终结,被害人之配偶自不得再向法院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