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和诱已满二十岁之妇女,仅系单纯和诱或确有如来函所述卖与人为妻之情形,依新刑法应不为罪,但如合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者,应依该条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