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7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9 页 | |
和诱已满二十岁之妇女,仅系单纯和诱或确有如来函所述卖与人为妻之情形,依新刑法应不为罪,但如合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者,应依该条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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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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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诱已满二十岁之妇女,仅系单纯和诱或确有如来函所述卖与人为妻之情形,依新刑法应不为罪,但如合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者,应依该条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