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8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78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8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8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7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84 页 | |
告诉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检察官所为不起诉处分,声请再议,经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驳回声请之后,不得再向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声请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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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7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84 页 | |
告诉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检察官所为不起诉处分,声请再议,经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驳回声请之后,不得再向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声请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