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0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0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0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0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0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2 页 | |
调解当事人以外之人,不受调解之拘束,若调解当事人以外之人以调解结果侵害其权利为理由提起诉讼,法院应依通常程序予以受理。
←司法院院字第80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0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0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0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2 页 | |
调解当事人以外之人,不受调解之拘束,若调解当事人以外之人以调解结果侵害其权利为理由提起诉讼,法院应依通常程序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