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0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0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0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0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0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5 页 | |
相关法条:海商法 第 2 条 ( 18.12.30 ) |
仅能航行内河之船舶,其总吨数虽超过海商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示之限制,因其与第一条规定船舶之性质不同,自不适用,海商法至第一百十九条所载中国港口河道等字样,系属船舶扣押之规定,与本问题无涉。
←司法院院字第80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0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0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0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5 页 | |
相关法条:海商法 第 2 条 ( 18.12.30 ) |
仅能航行内河之船舶,其总吨数虽超过海商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示之限制,因其与第一条规定船舶之性质不同,自不适用,海商法至第一百十九条所载中国港口河道等字样,系属船舶扣押之规定,与本问题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