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1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1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1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1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1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11 页 | |
被告于责付后潜行逃逸,固得令受责付人找交被告,但除受责付人确有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情事,应受刑事制裁外,不得将其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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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1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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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责付后潜行逃逸,固得令受责付人找交被告,但除受责付人确有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情事,应受刑事制裁外,不得将其管收。